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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院公布一则“二清”判决民生银行系主要通道

发布日期:2023-07-21 05:53    点击次数:119

7月10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公开了一起有关非法从事支付业务的刑事判决书。

判决书显示,厦门中南支付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中南支付”),在未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从事资金清算业务,被判处犯非法经营罪。据了解,中南支付系被告人钟永斌实际控制经营的公司,2018年11月更名为厦门中南在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2017年1月至9月间,被告单位中南支付在未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兴支付清算中心、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等银行签订相关支付服务协议,并与多家商户签署移动数据处理协议,在位于厦门市思明区的办公地点,非法从事资金清算业务。

中南支付利用上述银行提供的资金结算通道,使用公司对公账户收取上游商户款项后,由银行收取一定的手续费,再扣除中南支付公司收取的手续费后,将剩余款项支付给下游商户。中南支付非法经营全部交易金额共计40624973.02元,非法获利共计23356.14元。

其中,通过民生银行通道结算的交易金额为人民币(下同)38954662.41元,非法获利22268.48元,占总交易额、总获利额均在95%以上。另外,通过中信银行渠道结算的交易金额为1322897.39元,非法获利661.49元,通过浦发银行渠道结算的交易金额为347413.22元,非法获利426.17元。

显然,这是一起典型的“二清”违法行为。虽然没有明确的官方解释,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无证经营支付业务整治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17]217号)理解,所谓“二清”即无证机构以平台对接方式接入支付机构、商业银行,中间留存下游商户结算资金,并自行开展商户资金清分结算行为,我们常说的“大商户清算模式”就是典型的“二清”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相关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而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构成非法经营罪。

公诉机关认为该案系单位犯罪,被告单位中南支付非法经营数额超过4000万元,属情节特别严重。建议判处中南支付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判处被告人钟永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在此案中扮演重要角色的民生银行,曾于2018年3月被人民银行认定其新兴支付清算中心违反清算管理等相关规定,并因此收到1.63亿元的巨额罚单。这也是目前位置,监管在支付清算领域开出的最大罚单。

据了解,民生银行新兴支付清算中心成立于2015年3月,是以厦门自贸区为依托,定位于全行新兴支付业态的综合清算平台,负责提供本外币、境内外、线上线下的支付清算综合服务。不过在罚单之后,民生银行在整改措施中撤销了该清算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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