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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美旗下支付公司银盈通4宗违法被央行处罚超1789万

发布日期:2022-05-06 12:33    点击次数:112

国美旗下支付公司银盈通4宗违法被央行处罚超1789万

1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网站公布的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行政处罚信息公示(银管罚〔2020〕3号)显示,银盈通支付有限公司(简称“银盈通”)被罚没合计1789.76万元。此外,两名相关负责人合计被罚65万元。

官网显示,银盈通于2005年4月在北京注册成立,是中国最早从事第三方支付业务的机构之一。公司注册资金一亿元人民币,是一家专业的第三方支付/跨境支付机构、互联网金融/电子商务系统服务商,于2013年1月获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2016年10月27日,银盈通和国美控股集团达成战略合作。

天眼查显示,银盈通的曾用名是“北京银盈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张景行。银盈通的股东为银商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持股97%)、陈忠(持股3%),银商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大股东是天津冠创美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简称“冠创美通”,持股100%)。

据华夏时报报道,2017年3月,国美以5亿元左右的价格完成对持牌支付机构银盈通70%股权的收购。同年6月7日晚间,国美金融科技宣布以7.2亿元收购冠创美通。而银盈通为冠创美通的全资子公司,国美金融收购冠创美通后,也就意味着将银盈通完全收入囊中,斩获了互联网支付牌照。

上述处罚信息指出,银盈通的违法行为有:因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义务;违反清算管理规定、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银盈通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罚款221万元;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义务,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罚款50万元。合计罚款271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八项和第四十六条,《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第四项,第四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七项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对银盈通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606.934322万元,并处罚款911.827972万元,罚没合计1518.762294万元。

银盈通2名相关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义务;违反清算管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对银盈通1名相关负责人罚款1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八项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对银盈通2名相关负责人给予警告,合计罚款5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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